2005年12月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离婚不离家 前夫讨路权
张建忠

  一对夫妇离婚后仍住在一个宅院里,因院子的大门在里面上锁后只能在里面打开,而前夫又经常晚归,时间一长,不耐烦的前妻拒绝为晚归的前夫开门。前夫不得已将前妻告上法庭。11月29日,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决前妻必须保障前夫的通行自由。
 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的张某(男,50岁)和薛某(女,56岁)原是一对夫妻,今年5月份,两人因感情破裂,经解放区人民法院调解自愿离婚,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。由于两人都没有离开原住房的意思,协商后,西边一间住房归张某所有,东边一间归薛某所有。
  离婚后,张某经常早出晚归,只有薛某打开大门,张某才能进屋。时间久了,薛某就不耐烦了,并拒绝为张某开门,双方常为此发生争吵。后来,张某将薛某告上法庭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原是夫妻关系,虽然现已离婚,但作为居住在一个宅院里的邻居,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,薛某不让张某从大门通行的做法是错误的。